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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绍连:支持深足叫板足协 如此扣分处罚有失公平

彩富网  2009-9-6 20:07:00   【字体: 】【发表评论】【收藏】【打印
    客场挑战浙江绿城前一天,深圳队接到了中国足协对其“撞衫”的处罚决定——扣除联赛积分3分,罚款10万元,并取消公平竞赛奖资格!对于已经深处降级区的深圳队来说,这无疑相当于致命一击。不过,就在外界几乎一致“看死”深圳队的时候,这支近年来“多灾多难”的球队,却再一次向我们展示了弱队的骨气与尊严,多少有些令人难以置信地以2比1战胜了浙江绿城队。

  根据报道,深圳俱乐部本周便将向中国足协就相关处罚提起上诉,一旦上诉无果,甚至不排除效仿去年的武汉队退出中超联赛。坦率地讲,我不希望深圳俱乐部像武汉队那样一下子从我们的视线中消失,更不希望深圳队的球员就此像武汉队的球员那样“流离失所”,但是,我却绝对支持深圳队“叫板”中国足协,这不仅因为在这一处罚过程中足协将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而且因为纪律委员会的那帮以北京的律师为主的委员们,要么是完全按照足协的意思来走过场,要么就是这次终于有机会“当法官”了于是便将相关规定玩弄于手掌,并没有给深圳队一个公平的处罚。

  关于深圳队在与上海队比赛中所出现的“撞衫”,外界已经多有报道,这里我不想再去赘述,只想就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及中国足协的解释提出自己的观点。

  纪律委员会做出相关处罚,依据的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66条的规定。那么,这第66条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这里先摘录如下:

  第六十六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由于深圳队与上海队的比赛最终还是进行了,所以,纪律委员会所认定的,只能是“延误比赛”这一项。但问题的关键是,造成这场比赛延误的主体究竟是深圳队还是另有其人呢?根据现有且已得到认定的事实,我们看到以下事实:1.深圳队工作人员提前1小时向比赛监督及赛区提交了参赛球员名单,其中球衣颜色一档写着的是“白色”;2.深圳队球员已经提前1小时抵达深圳体育场;3.比赛监督及当值裁判共同做出了让深圳队回基地取蓝色球衣的决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则又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1.深圳队工作人员未按联席会议要求填写球衣颜色或者说准备相关颜色的参赛球衣,有错在先,但作为足协代表的比赛监督及赛区在接到名单后,没有发现其中的错误,同样是失职行为;2.深圳队按时抵达球场,完全可以按时进行比赛;3.比赛监督及当值裁判做出的决定是造成比赛最终延误的客观原因。

  事实上,中国足协对于比赛监督及当值裁判所犯的错误,应该还是有着相当清楚的认识的,所以,9月2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在联赛工作程序中增加“球员身份检查及装备检查”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要求比赛监督与第四官员在赛前一个小时到主、客队休息室逐一检查运动员参赛证及比赛服装。这一通知,实际上也等于公开承认了中国足协在管理上的漏洞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失职。问题是:为何出现漏洞的是足协,做出错误决定的是足协派出的比赛监督及裁判,最终承担所有后果的却只有深圳队呢?!

  在我看来,深圳队可以处罚,但是不是一定要处罚这么重,值得充分商榷;如果一定要既罚款又扣分的话(那个所谓的取消公平竞赛奖资格相信是没多少人把它当成一回事的),那么纪律委员会也应该同时对中国足协的管理漏洞及比赛监督、当值裁判的处理失当进行必要的惩处,显示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来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相关处罚决定做出后,纪律委员会还就处罚通过足协联赛部主任马成全之口发表声明,认为处罚深足定性准确,扣3分已是最低处罚。其实对照6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所谓的“最低处罚”的解释根本就是玩弄“法律”,信口雌黄!因为规定中清楚地表述:“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也就是说即便认定深圳队延误比赛,也同样可以只罚款不再扣分,规定中根本就没有罚款必须与扣分合并处罚的字样。纪律委员会的这个声明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这帮所谓的专家委员们为了证明自己的正确,甚至已经到了不惜欺骗大众的目的!当然,也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纪律委员会根本就没有理解相关规定,只是按照领导的要求,让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连相关规定都懒得去研究了!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忍不住会好奇地问:这些纪律委员会的委员究竟是些什么人呢?新一届的足协纪律委员会是今年3月25日在北京成立的,其人员组成也改变了以往由足协相关部门人员和部分地方足协负责人组成的模式,而是由9位社会法律界人士和2位体育界人士组成,具体的人员则是:王小平,中国政法大学体育部(任主任);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所;周明,北京市华炜律师所;李喜敏,北京市中银律师所上海分所;李云翔,北京市证信律师所;刘万勇,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所;董宜东,广东太平洋律师所;王宇哲,北京市蓝石律师所;  马伊燕,北京市大地律师所;李传麒,中国足协退休干部;苏德利,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退休)。

  看了这份纪律委员会委员名单,你会有什么印象呢?我的直感是:这是一个只知道听命于足协领导的“草台班子”!原因很简单,首先,选择多名律师看似尊重了法律,但实际上,由于究竟选择哪些律师担任委员则是足协说了算,所以这个先天的模式便决定了这些律师只是来执行“旨意”的;其次,基本上使用北京的律师,则显现出了严重的地方主义色彩,根本难以保证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时的公平性,所保证的也许只是足协对于这些“身边人”的掌控性;另外,进了两名退休的老同志,只能说明中国足协并没有太把这个委员会太当回事,随便拉人进来组一个班子就可以了。

  实际上,透过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深圳队这一过程中的表现,我们也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尽管中国足协在“撞衫”中所表现出的管理漏洞及比赛监督处理相关问题的业余已经表现得再淋漓尽致不过,但这些委员们甚至连顺带批评一下中国足协的勇气都没有,所以指望这些人做出一个让全国球员都信服的处罚决定来,是多么不现实的一件事情!

  所以,虽然我支持深圳俱乐部通过上诉这种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坦率地说,我对最终的结果不敢有哪怕1%的乐观,原因很简单,在中国足协的“英明领导”下,中国足球出了这么多的事情,但你何时见到中国足协或者中国足协的领导承担一点的责任呢?这,其实也正是中国足球的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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