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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反赌案为何在东北审 百万受贿是否判死刑

2012-4-25 18:42:00  来源:中国足彩网 点击:

  足坛反赌打假系列案第二次集中审判已经开始,今天南勇及四名前国脚上庭受审。9时30分,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聚焦足球反赌案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现场解读足坛反赌打假系列案庭审情况。

  网友”草莓berry”问:为什么足球反赌案在铁岭、丹东和沈阳审?

  张建伟: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问题,它指的是同级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地区管辖有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为辅。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是一般原则,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这里的居住地通常被理解为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第二个原则,是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也就是说,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这种确定管辖的方式简单明了,不容易产生管辖上的纠纷。不过有的时候,在主要犯罪地审判更为适宜,例如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那里影响大,证据收集和调查比较方便,证人、被害人等出庭也较为便利,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进行审判。这里的主要犯罪地指数个犯罪中主要罪行的发生地,以及一个罪行中主要事实情节的发生地。在我国近些年来审判的案件当中,尤其是涉及到社会广泛瞩目的重大案件,往往采取指定某一法院来管辖的做法。很多案件实行异地审判,这样的异地审判是有着一定的司法甚至社会影响上的考量。谢亚龙案件当中涉及到的一些被告人,他们在铁岭、丹东和沈阳接受审判,有可能是因为一些犯罪事实发生在东北地区,在那里调查取证较为方便,东北地区拥有大量的球迷,那里通常认为是中国足球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选择在那里审判应该有着多方面的因素考量。

  网友“你不可笑我可笑”:突然出现刑讯之说,您认为谢亚龙案会如何发展?会不会无罪?

  张建伟:在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多起辩护方当庭提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其庭审前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之下形成的。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这样的有罪供述不具有证据资格,应当加以排除。在2010年“两高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以及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了用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都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加以排除。在刚刚修正过的《刑事诉讼法》中,也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对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都应当加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和审判的根据。

  但是,回看已经经历过的一些司法实践,尽管在法庭上辩护方提出被告方受到刑讯逼供,并不都能够达到使非法证据得到排除的结果。曾经有些案件,如云南杜培武案件,当庭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甚至也提供了物证,佐证自己的说法,但并没有被法庭接受。被告人还要求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他被刑讯后的伤情照片,但检察机关也没有提供,造成被告人刑讯逼供的指控未能发挥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的结果。在最近一年多的非法证据规定实施的情况中,我们也看到,能够真正起到排除非法证据效果的指控寥寥无几。也就是说,这种指控虽然多,但是很少能够真正发挥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

  谢亚龙案件在法庭上辩护一方提出刑讯逼供的指控,并不是司法当中绝无仅有甚至罕见的事情。只是由于谢亚龙案件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度,这一问题才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谢亚龙一方提出刑讯逼供的指控,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其有罪供述的结果,还需要法院在对举证行为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之后作出相应的裁决。假如刑讯逼供的指控能够成立,检察机关不能够提供确实有力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那么,谢亚龙在庭审前的有罪供述就有可能被排除。那么,如果这些有罪供述是证明其有罪的关键证据排除了这些有罪供述,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证明体系,就被打开了一个缺口,不达到整个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定有罪的标准。那么,被告人被判无罪的可能性也就产生了。但是,就本案来看,这种可能性未必会成为现实。最终法院对辩护一方提出的刑讯逼供的指控,依据相应的司法解释作出怎样的反应,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网友“小小教书匠”问:蔚少辉收过LV包手表等财物,他认为是“礼尚往来”,以前杨一民还收过8000元的鱼竿,也被指控成收受贿赂。请问如何界定贿赂和礼尚往来。

  张建伟:正常的礼尚往来与行贿受贿应当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加以判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有些人以送礼的名义行贿赂之时,这种现象可以说是所见多事,不足为奇。过去曾经有一句话“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得到那么多的“礼”遇,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的这种特殊身份,人们有所求,才不惜工本、花费重金,给他们送礼,而且礼品价值之重,早已超过了在人情上的礼尚往来。所以,在那些法治成熟的社会,国家官员等特殊身份的人员,他们接受的礼物达到一定的价值标准,就不再视为是正常馈送的礼品,在性质上应当被认定为是贿赂。所以,本案蔚少辉接受LV包手表等礼品,都属于价值昂贵的物品,杨一民收受价值高达八千元的鱼竿,都恐难认定是礼尚往来。从实质上来看,认定为是贿赂,应无疑义。

  网友“薇薇安的春天”问:根据法律,受贿十万以上就是受贿数额巨大,最高刑可判死刑,但是他们受贿上百万为什么不会被判死刑?

  张建伟:这涉及到我们国家刑法的死刑适用问题。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对死刑的适用,也有着观念的更新。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都有很多人认同这样的观点—— 对于经济类犯罪,不应当适用死刑。那么,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对于贪污贿赂案件仍然保留着死刑刑罚,但是在具体适用上存在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适用死刑更加慎重。所以,以前曾经存在过的受贿几十万甚至往前追溯受贿数额更低的,有被判处死刑的不少案例。但是,最近几年来,判处死刑案件的,涉及到案件的犯罪数额越来越高,甚至现在有的案件犯罪数额达到千万以上,都不一定要被判处死刑。这表明了我们的刑事诉讼法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方面,采取了更为审慎的立场。我国每年判处的死刑人数较多,怎么能够逐渐地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大问题。我们对于受贿案件没有如外界所期待的那样判处死刑,在态度上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性,认识到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方向。当然,这其中会涉及到法律的平等适用问题,由此引出的关于实体正义的思考,还不能够过于简单化。如果案件的情节近似,犯罪数额相同,有的判处死刑,有的不判处死刑,这就会产生实体正义的危机。所以,克制适用死刑,应当体现为在适用法律上的一致性、平等性。

  网友“小萝卜头”问:昨天蔚少辉和谢亚龙都没认罪,这个对他们刑期有影响吗?

  张建伟: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在近些年来重新得到反思。现代的刑事诉讼活动是竞争主义的司法活动。也就是说,控诉方从一方发起攻击,提出犯罪的指控。辩护一方进行相应的防御,行使辩护权。在现代刑事诉讼证明的原理来看,控诉方指控一人犯罪,应该由控诉方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辩护方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无罪,也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同样没有责任协助对方证明自己有罪。所以,在诉讼过程当中,被告人不认罪,应当以平常心态来看待,这是现代诉讼中增强对抗性、以保证司法公正的自然表现。

  所以,法庭上蔚少辉和谢亚龙不认罪,不应当因此而加重其刑罚。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如实的有罪供述,对于揭示案件真实情况、推进诉讼进程有着积极作用,所以刑事司法制度也采取鼓励被告人认罪的政策,被告人如果进行如实的有罪供述,在量刑上可以作为一个考量因素加以看待,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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