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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会新草案升级六代不见自由 现有利益下怎接轨国际

彩富网  2009-11-26 13:01:00   【字体: 】【发表评论】【收藏】【打印
  年初,周海滨、戴琳、冯潇霆、李玮锋这些“自由转会”的先行者们,跨出了第一步。但是点的突破,没有带动面的进展。“转会制度将尽快与世界接轨”,当时足协曾经这样宣布,但是“接轨”的时间可能得再次延后。转会规定(草案)修改至第六个版本,但是,每一次修改的方向都与“自由”无关。

  不出意外,2010年的转会制度,将与往年实行的规则只有有限度的修改,足协选择了一条稳妥的改革路线。

  第一版本与国际无限接近

  从年初的周海滨、冯潇霆加盟荷甲、韩联,到曲线回归加盟上海的戴琳,转会案不断在拷问足协的转会制度,其间,鲁能、实德两家俱乐部因为蒙受了经济损失,而向足协表示了不满。由于当时国内转会已经开始,各项制度不存在短时间修改的可能,足协注册办本希望在二次转会期推出转会新政,这就是转会草案的第一版本。

  在这份第一稿中,出现了多处与国际足联转会规定接轨的转会制度。其中包括合同期满后可以自由转会;青少年球员可以签长约;球员可以自我买断合同;引援不限制人数;职业转业余的期限由30个月改为12个月……如果实施的话,将是一项震撼性的措施。当时为了完善条例,注册办官员首先以国际足联转会规则为篮本,也结合了中国《劳动法》的要求,并与相关律师进行了沟通。

  但是这个1.0版很快受到了来自各方的压力。2月份,足协在成都召集中超中甲俱乐部进行注册工作研讨时,足协推出的这份转会条例,遭遇到了俱乐部的一致反对,当时与会的代表竟然也出现了拍案而起的情况,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则,将让俱乐部受到严重损失”,几乎所有的俱乐部代表都投了反对票。

  因为反对声音太大,足协取消了在二次转会时实行新政的计划,并将1.0版回炉再造。期间经过8月份中超峰会、足协和总局调研,以及11月份的中超峰会后的多次更改,年初那份震撼无比的“1.0版”被无情地抹去了激情四溢的条款,最后只剩下了温吞水一般的个别新条款。直至近日修订完毕的第六版本转会条例(草案),没有原俱乐部同意,只能静等“30个月”才能恢复自由转至国内其他球队的条例再次成为其中的条款。

  最新版的草案已经完全没有了“球员自由”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俱乐部有卖出球员的主动权”、“球员如果转会国外球队,一年内回归国内加盟其他球队,转入俱乐部要给原转出俱乐部交纳转会费用”等等维护俱乐部的条款。

  青训制度利益不容挑战

  奥运会后,中国体育的走向也到了一个改革的十字路口,足协向总局提出了调整青少年培训方式,用“举国体制”模式来发展和普及足球,各地体育局将重新担负起为中国足球输送青少年人才的任务,“毕竟只靠中超中甲二十来个俱乐部去培养后备人才显得力度不足”,这一计划已经得到总局的批复,并已经随着校园足球的开展在2009年迅速得到落实,因此体育局和各级政府的利益也同时被重视起来。

  转会制度中,最关键的就是青少年球员的转会,如果真正实施自由转会的话,那么体育局和地方政府培养青少年球员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现在各省市体育局在培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上,愈加受到重视。中国足球的培养体系上,依靠体育局和教委才是符合规律的。正如薛立表述的那样,“真正的自由转会是没有的,只有与各国的国情结合才能发挥威力”。

  俱乐部想法与足协的思路也有相同之处,毕竟他们现在的蛋糕也不想被别人触动。在多次讨论中,实施完全自由的转会制度遭到了16家俱乐部的全体反对,山东鲁能俱乐部等后备培养机制完善的俱乐部甚至提出:“我们培养的队员都自由转会了,我们是为别人培养队员吗?”在峰会上,一个有意思的场面是,尽管所有的俱乐部都表态“我们同意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具体条款的讨论中,他们依然无法摆脱现有利益被动摇,投了反对票,这种矛盾和复杂的心理是可以想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转会条例还有调整空间

  在俱乐部方面的强烈反对,以及在总局领导的一些表态过后,足协采取了一种温和推进的方式。

  在最新的“6.0版本”中,足协加入一条特别条款,规定至2010赛季第一次注册期结束前,球员原注册单位有权重新与球员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球员原注册单位要求签订时,球员应该同意,否则取消该球员2010赛季注册资格。但是在此次带着“调整”意味的签订合同之后,此后合同期满,俱乐部与球员再次续签合同时,将会按照以后最新的办法执行。这既是短期内维护俱乐部利益的一个举措,也是为了以后每年再次调整转会制度埋下伏笔。

  为了顾及大环境的稳定,几次对草案的调整都是以俱乐部的利益为主要考虑目标。比如球员原定的12个月不打比赛便“自由”的条款又被调整到30个月;在转会中,俱乐部的意见又被放到主要位置。

  在最新的草案中,修改、增补的三个涉及到“自由转会”字眼的条款包括,“若转会距离转会球员与转出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期届满长于6个月,转入俱乐部同时保证该球员的主要待遇不低于原转出俱乐部标准的,则该球员必须同意转出,否则中国足协有权对该球员处以最多相当于本次转会费的罚款”、“在距离转会球员与转出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期届满少于6个月时,若转会涉及各方无法就转会事宜达成一致,则在转入俱乐部保证转会费不低于转出俱乐部与球员的约定,或不低于中国足协提供的对该球员的参考转会费,且该球员同意转入的情况下,转出俱乐部必须同意该球员转出,否则中国足协有权对转出俱乐部处以两倍于本次转会费的罚款”。

  另外,为了规管周海滨、戴琳等事件再上演,足协规定,只有三种情况之一的球员,才可转会至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所属俱乐部:一、由中国足协派到国外培养的;二、与俱乐部工作合同未到期,但已征得俱乐部同意的;三、与俱乐部工作合同到期的。但在草案特别条款中,已经列明,在2010赛季第一次注册期内,只要原注册单位提供不低于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球员必须签订。因此,实际上,球员能否转会主要是要看“俱乐部是否同意”。另外,戴琳这种在转会至国外俱乐部之后一场比赛没有打就直接回国加盟上海,以规避转会费用的情况也不可能再出现,因为如果在转出的海外俱乐部没有打过比赛而返回国内加盟其他俱乐部的话,转入该名球员的俱乐部必须向其原有的国内俱乐部支付转会费用。

  目前,足协仍在收集来自俱乐部或者行业协会、球员的意见,对转会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如果顺利,将在12月中上旬便能够公布最后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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